莱芜社区论坛

标题: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打印本页]

作者: 没事转转    时间: 2011-5-13 11:41
标题: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t& a/ S) ]: A' f0 v5 ~" @

5 ?, x' }4 J7 m& E2 W; p: [$ H* P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b& J4 i/ J: a/ y
) c7 I3 t! a% L3 n! ^) p8 I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6 k# H/ {! B' W( H
. L- Z  f. m- |. E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 k+ \+ w0 h* U8 B- Y7 v% d/ E. g: v% c+ U8 T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作者: 闲人闲侃    时间: 2011-5-13 11:49
利于民的事,好事




欢迎光临 莱芜社区论坛 (http://lwsq.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