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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池州:农民为讨债强行运走粮食引发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雪花洞    时间: 2013-1-21 14:48
标题: 安徽池州:农民为讨债强行运走粮食引发争议
   来源:中国广播网、凤凰网河南频道
+ J+ k$ ^# J7 O4 d" B, W   官员带领农民抢粮?希望大家疯狂转载。
6 y) ^) P. U8 [' ~   安徽池州秋江街道新河村20多位村民,开着5部拖拉机,为了讨债强行运走某粮油加工厂的粮食近7万公斤,价值26万余元。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此事”,引发广泛争议。
" k) Q0 {% p  y. v& g& Q% H   据调查得知,该事件客观存在,但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 n9 |& o- B( I# @    去年12月12日,投诉人王夏春向有关单位反映如下情况:* \) W* i. {* m& C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池州市贵池区秋浦粮油加工厂6名职工经历了惊心动魄一幕。
( H2 N+ r' Y) }4 ~    当日,该厂厂主王春夏出差外地,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新河村支部书记朱某等街道办和村干部带领20多人、5辆拖拉机来到秋浦粮食加工厂,要运走大米。他们要求厂里的工人打开工厂大门,厂里工人不肯,极力抗争。有人把工人架走,用铁榔头撬开门锁、推开大门,后又砸掉仓库大门运走大米。工人们当时报警,110出警,民警说是政府的事情他们也没办法。  G, {' @$ t/ u2 w2 K( Q% ^! n5 J
   事后,街道办事处安排人给秋浦粮油加工厂送了一份《清单》,该份表格统计出被“抢走”粮食的名称、计量(包)、重量,合计68149.8公斤。《清单》尾部署名:“以上系秋浦粮油加工厂实际库存大米,经以下三方共同见证,过磅出售给梅里生态米业公司。”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等5人作为街道办见证人签字,新河村书记朱某作为村委会见证人签字,另有多名欠款农户作为另外一方见证人签字。《清单》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
" U, g# g& c  H0 ?- o" ]$ l2 X& U' [    2012年12月21日,秋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回复:4 Y$ ?; }3 c  O. K" ~8 K4 d
   秋浦粮油加工厂前期由村民胡正先一人经营,2011年由多人经营,王夏春为合伙人之一。2012年4月企业因拖欠农户2011年售稻款220万余元,农户情绪激动,矛盾对立,街道办得知后及时进行协调,胡正先支付了60万元,秋浦粮油加工厂同意按年度分批分期兑现欠款。2011年及以前所有欠款条具都是由胡正先出具的。2012年5月,秋浦粮油加工厂由王夏春一人经营,广大欠款农户认为王夏春应该承担去年企业所欠的债务。农户得知王夏春要将收存的稻米外运售卖后,担心其转移款项致使其稻款主张无法实现,便自发涌至厂区以阻止王夏春的外运行为。" z! z, P+ `* `2 `3 m
   贵池区领导与农户座谈形成意见:秋浦粮油加工厂现存实物不动;与企业负责协商解决,如果不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街道办事处召集企业、欠款农户代表一起协商没有达成共识。
  C% G9 A+ W6 B/ N9 T3 v* N   “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多名欠款农户代表联名要求街道处理仓库内库存的大米,如不及时处理会出现霉烂,此后街道多次找胡正先、王夏春沟通协调此事,要求王夏春处理大米。11月16日由欠款农户代表牵头组织5部农用车,在办事处的同意下,将库存的大米运到生态米业,由生态米业安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本街道要求梅里生态米业出具了关于拖走稻米的《清单》,并要求参与该事的群众、维持现场秩序的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米款暂存不动,待法院判决以后再行处理。2013年元月21日至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 a! _- Q. z. Q( P& W5 i2 f
   王夏春对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强行运走粮食表示不满,,他认为即使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这样做“这明显是抢粮食”。
) q$ U; C, ~2 l   王夏春还反映:2012年2月统计,胡正先欠王夏春250万元货款,欠农户粮款(其中部分是借款)100多万元、粮贩款100多万元。出于无奈他才接受了胡正先转让的粮油加工厂。(曹保春、申海龙、叶俊学)+ H" J, q7 p8 g! {# b/ S, R
   
( V# ]0 C. S; }6 k4 ]% g   法律解释: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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