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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莱芜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没事转转    时间: 2011-8-9 11:03
标题: 莱芜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此规定,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说,主要是因为莱芜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是形成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两个互相联系、又有差别的制度平台,以适应不同的群体,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由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自愿参保,缴费少,由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的制度。
5 r0 r  O8 z* Z  E7 i    缴费标准分10档政府有补贴
3 l1 i: K" t7 H4 p7 ]    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只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对于个人缴费标准,文件规定,目前为100至1000元共10个档次。莱芜市各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 h5 X+ x& J0 W# _& S- v
    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 l1 }+ _) D# l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予以补贴。一是缴费补贴,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市负担15元,其余由各区负担,缴费即补。二是基础养老金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以上财政负担60%,其余由市、区各负担50%。
9 N1 ~: F" u! K0 P' J2 k    对城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  
" J! f& J5 ^8 b1 A9 d% F   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 m6 t, L; T* ?  B. D# w    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 W. z9 G* ?2 w& B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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