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从市医保处获悉,我市于近日调整了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悉,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2012年度的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1至4级分别为255元、245元、235元、225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对于调整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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