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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作文被读遭同学嘲讽 高中生“报仇”引发斗殴 [打印本页]

作者: 李京鹏    时间: 2013-9-11 06:08
标题: 作文被读遭同学嘲讽 高中生“报仇”引发斗殴
高中学生作文写得不太好,老师在另一个班读了该作文。下课后,该班学生来到作者的班里,对其进行嘲笑,谁知竟引发了一起聚众斗殴案,恼羞成怒的作者纠集多人将嘲笑他的人痛打了一顿。日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6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社会学家表示,老师拿“写得不好的作文”示读,行为不妥。 / h% r9 Q9 n0 N5 `  S
郭成是静海县某中学的高中学生。事发当晚,老师在另一个班的自习课上读了郭成的月考作文。因为写得不太好,该班学生小志带着几个女生,来到郭成的班里取笑了他一番,郭成感觉受到羞辱并怀恨在心。他先找到了老师,但老师也没说什么,他因此很生气。下课后,郭成给两名以前的同学打电话说了这件事,表示想教训一下小志。 # p" G# y0 }9 m, F' p
数日后,郭成以前的同学秦某和范某带着三个人来到了郭成的学校。郭成将小志叫了出来,小志出来后,郭成等人和小志理论了一番。小志见势不好,让人给与他要好的段小强打电话。由于没打通,郭成一方人员进入学校将段小强叫了出来。由于言语不合,几人展开混战。其间,郭成等人持镐把对小志和段小强进行了殴打,造成他们身体受伤。打完人,郭成感觉出了口恶气,但很快他和同伙就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相继到警方投案自首。 * z7 Y  K2 O7 ]; f) z6 F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人指控,郭成等六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事实,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发表辩护意见。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赔偿了段小强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了小志经济损失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成等人以报复泄愤为目的,持械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0 S) H* L; o2 c- e7 N- E- d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表示,首先,老师在班里读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是不应该的,也起不到实际的教学意义。学生应该学习好文章,而不是水平较差的文章。老师当众读此类文章,除了“搞笑”之外,基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其次,如果老师指名道姓,就是对学生的一种人身羞辱,学生很可能会遭到同学的讥讽和嘲笑,此举实属不妥。因此,建议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并注意他们的承受能力。张宝义还建议老师多研究教育学和心理学,给学生创造一个健康的学习氛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7 O; T0 R2 p( s.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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