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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来评理,看看莱城区法院办的人情腐败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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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加冕之王
时间:
2012-10-8 14:21
标题:
大家来评理,看看莱城区法院办的人情腐败案!转载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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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法院管纪委的领导,你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你还曾经是人民教师,你以前是怎么教育你的学生遵纪守法的!我不点你名字,是给你留点面子,你别以为我怕了你或者不敢去揭发你,我既然知道你曾经当过老师,有些事也早已经查清楚了!莱城区法院的崔院长,我也曾经去找过你,你们内部不赶紧自查自纠,难道还要替他背黑锅吗。我曾经去市中院找过吴院长,信 访办公室的人没有敢联系吴院长,也没人敢给我吴院长的联系方法,你们以为这样就能堵住我们人民群众反映的声音吗,告诉你们,我已经给吴院长邮了信件,我相信他已经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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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区法院的纪委领导,你这种害群之马,知法犯法,10月份市里行风评定,你等着我去纪委揭发你,你将是你们法院系统的大功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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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莱城区法院判决的几点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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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评论一下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否是人情腐败案,现将莱城区法院枉法裁判的事实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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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次裁定结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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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未经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车擅自租赁给第三方使用(被告与第三方的车辆租赁合同未有原告的签字为证),结果发生车祸,致使车辆严重损坏。发生车祸后,在明知车辆保险齐全的情况下,擅自把车托运到修理厂,破坏了车祸现场,并与次日才通知原告车辆损坏,致使无法启用车辆保险程序,原告未避免损失扩大,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将车从修理厂提出。(2009)莱城民初字第849号裁定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仅被告享受权利,对原告不能直接产生效力,判定被告应将车返还给原告。原告上诉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而(2010)莱城民初字第1480号却认定被告无错,驳回原告对被告追讨车辆维修费的诉求。(被告擅自将车租赁给第三方使用,此被告第一错。发生车祸后,第三方通知了被告,而被告却没能及时通知原告,致使保险程序无法启动,此被告第二错。)法院两次截然相反的判定让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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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莱城民初字第1480号严重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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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2010年7月2日申诉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一案,而莱城区法院借口种种理由不予开庭,直到2012年9月3日才下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6个月内结案,此案却历时2年零2个月,经历两任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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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莱城区法院对此事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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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莱城区法院想调解此案,数次给原告打电话向让被告一步,调解此案算了,城区法院说被告希望能以1万块价格了解,原告也领情让了对方几千块钱,后被告又不同意调解,判决书下来,判决结果却认为系原告的全责,被告没有过错,驳回原告的诉求。既然认定是原告全责,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当时积极调解此案,而被告也愿意少出一部分钱了解,为什么后被告不同意调解,判定结果却驳回原告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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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莱城区法院对已判决的款项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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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城民初字第849号裁定被告应归还原告车辆租赁费欠款6300元,并承担2300元的案件受理费,此案款至今已执行2年半,仍未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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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案为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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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院有领导为被告的远房亲戚。此案审理时间严重超限,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两次裁定结果截然相反,执行款项不力与此区院领导为被告的亲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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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理的地方,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媒体公众提起反映,请大家来评理。如果莱城区人民法院不认真纠正,我将与原告将不间断的逐级上访,讨回法律尊严,还原告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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