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标题: 仍然年轻的“年轻人” [打印本页]

作者: haifenglili1314    时间: 2010-8-31 17:29
标题: 仍然年轻的“年轻人”
与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现在的老年人依然年轻,依然参与丰富的生活,值得我们学习、、、、

作者: 神韵哥    时间: 2012-9-14 11:21





欢迎光临 莱芜社区论坛 (http://lwsq.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