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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王越到牛泉镇某村谷和承包的水塘捞鱼,不料被谷和及其妻子亓爱发现,谷和和妻子亓爱便与他争夺。在双方夺鱼过程中,王越抱鱼用力左转,亓爱被拐倒,受伤。经鉴定,亓爱颈髓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创口,口腔粘膜损伤,系轻伤。
& E2 i7 @3 }; X 案件分析
& ]6 K8 @/ q% d2 @9 I7 |. i 案发时王越为17岁的青少年,而亓爱是78岁的老人,王越作为有较健全判断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与将近80岁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有可能造成老人受伤,但却仍放任受伤结果的发生,他对故意伤害有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亓爱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6 c0 i% @2 X0 C% `, c8 l9 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 X8 ?/ G2 J4 x- ] 判决结果
3 [. E, M# F9 Y) X% s, O 王越最终被莱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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