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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日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王越到牛泉镇某村谷和承包的水塘捞鱼,不料被谷和及其妻子亓爱发现,谷和和妻子亓爱便与他争夺。在双方夺鱼过程中,王越抱鱼用力左转,亓爱被拐倒,受伤。经鉴定,亓爱颈髓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创口,口腔粘膜损伤,系轻伤。* B0 U' _ L1 K( F; N; S* v, t3 ?
案件分析
1 F5 u( v4 E! Y5 \ 案发时王越为17岁的青少年,而亓爱是78岁的老人,王越作为有较健全判断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与将近80岁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有可能造成老人受伤,但却仍放任受伤结果的发生,他对故意伤害有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亓爱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
* B8 [) c' ^, S6 u5 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_, Y& b: p& _
判决结果
0 Q; i+ r7 @% a" s: [ 王越最终被莱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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