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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我市新出台的《莱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b- w3 E; b$ s/ L
据悉,实行新结算办法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定额标准包括怀孕检查费支付定额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其中,怀孕检查费支付定额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65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均为1000元,在各级医疗机构怀孕检查的项目包括血常规、彩超、B超、胎儿监护、常规查胎等共计14个;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与生育方式无关,其定额标准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每人次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人次28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人次3000元。也就是说,女职工从怀孕检查到生产,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只要在上述范围内,个人不用掏一分钱,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处直接结算。
7 [5 _" g0 F0 J9 _& Q 不办理备案手续或不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怀孕检查费支付限额为650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1200元,剖宫产为2400元。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但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医保处申领生育补助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女职工最高限额标准的50%执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用人单位按季度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生育证》等资料到医保处申领生育津贴。
% i+ h; `: n0 n. T9 G- _9 S" Z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限额调整为:计划内怀孕4个月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800元;取(放)环100元;绝育手术600元;复通手术1000元。限额以内的据实报销,超出限额的,按限额支付。
" f" X3 s! @/ U9 S8 y! o6 f4 Q; _ 市人社部门医保处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医保处不予办理生育备案手续,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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