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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5 k4 n) M5 a; [3 ^ 家在农村的老王受雇于一家建筑公司,为其修建冷库。不料工作时接料台焊接口断裂,老王当即坠下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的老板立即将他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就医的40多天里,公司老板为老王支付了全部费用,老王对此也深表感激。1 d# V: J& j- U" F/ q: _4 h
但是接下来的误工费等赔偿金问题,双方却一直没有谈拢。老王认为自己现在成了十级残疾,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已经构成了影响,所以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自己213天的误工费13000余元、残疾赔偿金13000余元等费用共计31000余元。该建筑公司老板认为老王这是“狮子大开口”,拒绝支付。
' z& g/ E1 P( j5 A& O0 D6 b 最后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他讨回了一万五千余元的赔偿金。
8 |/ s j# c" }% A; t案件分析: ?, o: |0 C, B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老王伤残等级为十级,老王主张自己的伤残赔偿金13980元,符合法律规定。
/ E; c" _8 Z& N2 i% x: |5 A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务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但本案中老王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连续务工的情况,且伤情为右第十肋骨骨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务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一处肋骨骨折情形下的务工时间为30日—40日。原告主张务工时间213天明显过长,其务工时间为40天合适。另外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固定收入,误工费应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基准计算。结合务工天数,老王的误工费应为766元(6990元÷365天×40天)。2 ^0 ?$ s. F: q" ]5 N
最终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老王伤残赔偿金13980元、误工费766元、鉴定费700元等共计154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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