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社区 官方微信

莱芜社区论坛

查看:487 回复:0 发表于 2013-9-10 06:01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6:01:0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90后”窜到学生宿舍“找钱”均被判刑 [复制链接]

三名“90后”为了找钱花,竟把罪恶的双方伸向初中生,结果抢得100余元,却换来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蒙振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被告人梁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4 \4 o$ P5 W* Q; M6 r  s6 Y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下午,由被告人蒙振山提议,伙同被告人姜明、梁冲及高小(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302、401、404、408、409宿舍,被告人蒙振山手拿衣架威吓学生,并对学生实施殴打,被告人姜明对409宿舍的一名学生打了一巴掌和搜身,三被告人共同对上述五间宿舍的十几名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41.5元,随后三被告人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蒙振山的现金人民币208元,并将其中的现金人民币141.5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将余款人民币66.5元交至法院。 8 d! W0 t$ ^" o/ `5 f9 ~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振山、姜明、梁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振山先提出犯意,与被告人姜明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被告人蒙振山、姜明是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姜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蒙振山是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被告人梁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抢走的现金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9 m- j) j' S) s4 R- B, D* |         滚江论坛: 将文章“三“90后”窜到学生宿舍“找钱”均被判刑”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 _5 B) w: n8 Q+ [0 A9 @( h( k

3 |0 ?  W3 C9 Y9 l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反对反对0
 
回复 转播 分享 百度谷歌雅虎搜狗搜搜有道360奇虎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