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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省日前制定公布了《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记者获悉,我市公安机关将于10月1日起免费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将取消。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有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J2 j) ^. m1 t5 L" Q" _9 Q
通过民警介绍,记者了解到,新规定要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即为流动人口。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0 H6 }$ I' Q L% U 最大的变化是办理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比如: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等级;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此外,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
/ O, _9 K# s" ?0 @( R" J 此外,对流动人口子女享受教育资源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7 e* f+ c" u6 m- I) ~3 C
对于没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也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于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更加严厉: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3 \2 l6 B1 v/ U! M- E- f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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