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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70 回复:1 发表于 2010-12-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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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6 15:55:1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有没有围观城管执法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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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b5 p0 J$ a# w: U& b3 L' U      11月18日,家住贵州黔西南州顶效开发区普安路的退休教师付龙超因围观城管在自家门前执法,被城管殴打受伤,并被丢弃到了山野里。事后,黔西南州公安分局称3个打人者是城管队临聘人员。(12月22日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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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不去考证3名打人者是否临聘人员,我只想问一句:公民有没有围观城管执法的权利。这其实是个伪命题,根本不值一辩,但其之所以成为正命题,盖因为城管害怕公众监督。此前,媒体曝光了多起公民拍摄城管执法被打甚至被殴致死的消息,性质最恶劣的要数魏文华在拍摄湖北天门城管执法时被打死的事件。城管怕执法情景被拍照录像的心理可以理解,因为照片录像可以作为他们粗暴执法的证据,故一定不能让它们保存在围观者的相机和手机里,但由惧怕拍照摄像到不允许市民围观,黔西南州的城管更进了一步,也就更加没道理可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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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睛长在自个脸上,该看什么看什么,更何况看的是城管在自家门前执法,——报道称,付龙超有6间门面的房产,自家开有一间经营卷烟的小卖部,其他的门面租给肖某经营“万华门业”等,城管以没办手续为由将“万华门业”的招牌拆除。说起来,此番城管执法多少与付老师有关,哪能置若罔闻呢?没拍照,也没抗议,就那么看了几眼,竟遭此毒手!天底下还有比这更不讲道理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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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城管职能是为维护城市环境,其执法就应该光明正大,何须藏着掖着,偷偷摸摸,像搞地下工作那样,怕被人看见、发现?国家的行政执法系列法规遵循的是“三公”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城管执法理应接受市民和社会监督,无论是市民在现场拍照还是围观,均可说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监督权利,城管有什么权力拒绝市民的监督?尤其可恶的是,黔西南州的城管不但不允许市民围观,还要对围观者采取暴力手段,用如此野蛮的手段对付一位上了年纪的退休教师,这不仅剥夺了公民看的权利,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0 }4 A0 y4 u' {1 d

3 M/ `0 |2 K. O" j  现在,当地城管部门尚未对3位临聘人员作出处罚,但不管怎样处罚,也不能掩盖城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就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招聘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因而不存在临时工和临聘人员的概念,这种叫法根本就是非法的。因此,对于劳动者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行为,单位应该担负完全的连带责任。具体到这起事件,既然城管部门赋予了临聘人员执法权,事实上就等于将他们当做正式职工在使用,因而他们违法执法,就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非如此,就无法避免城管野蛮执法和随意殴打围观者的现象,因为城管逃避责任追究的办法太小儿科了,只要说声“打人城管是临聘人员”就可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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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7:15:44 | 只看该作者
城管现在老N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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