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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9 回复:1 发表于 2013-1-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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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4:48:11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池州:农民为讨债强行运走粮食引发争议 [复制链接]

   来源:中国广播网、凤凰网河南频道
3 ?+ W" p5 I" I+ L5 p" L   官员带领农民抢粮?希望大家疯狂转载。
& A. [3 r% ?" C" L   安徽池州秋江街道新河村20多位村民,开着5部拖拉机,为了讨债强行运走某粮油加工厂的粮食近7万公斤,价值26万余元。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此事”,引发广泛争议。0 }! F+ e  }) ~/ l% O/ }8 Y  z
   据调查得知,该事件客观存在,但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1 ]9 U6 Z) l. d$ h2 }    去年12月12日,投诉人王夏春向有关单位反映如下情况:9 j$ h0 ~' W: f0 T$ ^8 y  ?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池州市贵池区秋浦粮油加工厂6名职工经历了惊心动魄一幕。: c8 L: K* x1 v2 r/ @
    当日,该厂厂主王春夏出差外地,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新河村支部书记朱某等街道办和村干部带领20多人、5辆拖拉机来到秋浦粮食加工厂,要运走大米。他们要求厂里的工人打开工厂大门,厂里工人不肯,极力抗争。有人把工人架走,用铁榔头撬开门锁、推开大门,后又砸掉仓库大门运走大米。工人们当时报警,110出警,民警说是政府的事情他们也没办法。# c0 M+ c( W" r, i6 `+ K
   事后,街道办事处安排人给秋浦粮油加工厂送了一份《清单》,该份表格统计出被“抢走”粮食的名称、计量(包)、重量,合计68149.8公斤。《清单》尾部署名:“以上系秋浦粮油加工厂实际库存大米,经以下三方共同见证,过磅出售给梅里生态米业公司。”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等5人作为街道办见证人签字,新河村书记朱某作为村委会见证人签字,另有多名欠款农户作为另外一方见证人签字。《清单》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
0 l: Z5 t3 A( D6 Y, b; B9 A' C    2012年12月21日,秋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回复:, l  ]5 T+ `. a- U$ C8 D6 q$ z
   秋浦粮油加工厂前期由村民胡正先一人经营,2011年由多人经营,王夏春为合伙人之一。2012年4月企业因拖欠农户2011年售稻款220万余元,农户情绪激动,矛盾对立,街道办得知后及时进行协调,胡正先支付了60万元,秋浦粮油加工厂同意按年度分批分期兑现欠款。2011年及以前所有欠款条具都是由胡正先出具的。2012年5月,秋浦粮油加工厂由王夏春一人经营,广大欠款农户认为王夏春应该承担去年企业所欠的债务。农户得知王夏春要将收存的稻米外运售卖后,担心其转移款项致使其稻款主张无法实现,便自发涌至厂区以阻止王夏春的外运行为。
1 d8 {3 D, f3 F   贵池区领导与农户座谈形成意见:秋浦粮油加工厂现存实物不动;与企业负责协商解决,如果不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街道办事处召集企业、欠款农户代表一起协商没有达成共识。
1 S' c4 o. ?7 T" ]. i& c% p6 d9 M   “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多名欠款农户代表联名要求街道处理仓库内库存的大米,如不及时处理会出现霉烂,此后街道多次找胡正先、王夏春沟通协调此事,要求王夏春处理大米。11月16日由欠款农户代表牵头组织5部农用车,在办事处的同意下,将库存的大米运到生态米业,由生态米业安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本街道要求梅里生态米业出具了关于拖走稻米的《清单》,并要求参与该事的群众、维持现场秩序的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米款暂存不动,待法院判决以后再行处理。2013年元月21日至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 O& K0 }$ K5 }, @
   王夏春对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强行运走粮食表示不满,,他认为即使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这样做“这明显是抢粮食”。
& `7 f6 d6 G( x3 M3 Z, J8 u0 l   王夏春还反映:2012年2月统计,胡正先欠王夏春250万元货款,欠农户粮款(其中部分是借款)100多万元、粮贩款100多万元。出于无奈他才接受了胡正先转让的粮油加工厂。(曹保春、申海龙、叶俊学)4 P* _. i8 X%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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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释: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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