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社区 官方微信

莱芜社区论坛

查看:712 回复:3 发表于 2013-1-25 09:06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09:06:15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夺1条鱼伤害78岁老人 莱芜17岁少年被判刑 [复制链接]

      2011年5月21日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王越到牛泉镇某村谷和承包的水塘捞鱼,不料被谷和及其妻子亓爱发现,谷和和妻子亓爱便与他争夺。在双方夺鱼过程中,王越抱鱼用力左转,亓爱被拐倒,受伤。经鉴定,亓爱颈髓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创口,口腔粘膜损伤,系轻伤。2 H# Y& Y; R& L" e1 B
  案件分析
( O8 T  I6 @+ z4 e9 F  j  案发时王越为17岁的青少年,而亓爱是78岁的老人,王越作为有较健全判断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与将近80岁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有可能造成老人受伤,但却仍放任受伤结果的发生,他对故意伤害有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亓爱轻伤,因此构成故意伤害。
  U2 i  I# b4 f7 L6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Q8 f1 H$ f# B/ A
  判决结果1 e8 t. s$ ^1 O/ {3 ^
  王越最终被莱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文中均为化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反对反对0
 
回复 转播 分享 百度谷歌雅虎搜狗搜搜有道360奇虎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2#
发表于 2013-1-25 10:31:47 | 只看该作者
真悲剧
3#
发表于 2013-1-27 21:47:43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不应该
4#
发表于 2013-1-28 07:32:29 | 只看该作者
就为一条鱼,这小伙太悲剧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