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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30 回复:1 发表于 2013-5-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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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09:17:50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市物业费收缴有“谱”了! [复制链接]

      日前,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莱芜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我市物业费收取的相关规定。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将使我市物业费收缴标准有“谱”。8 A0 i% U  P' f
小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X% i# l; V. `# f$ D3 d6 u    对于小区业主广泛关注的物业收费,新办法中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R" N3 u8 A0 }2 r1 g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1 U( s, J5 u/ q5 V2 P" W- U4 H3 ]房屋交付后空置的,也要缴费- f6 u9 [: b) f
    新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 h. v2 G! \8 o' P, r' J: a    很多市民在购买小区住房后,往往空置不住,不缴物业费似乎在理。新办法对此有了新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b& Q5 o- U/ f6 K  f1 [应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p5 R3 c# [' B4 N, Y! [" j9 V) I
    停车要缴费。新办法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 Q0 u% d5 P# [8 \9 ]# T- E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一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T& I% X) c: D8 S+ r, V& M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我市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 H3 ^* U4 _9 R5 _! V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0 Q; ?6 D" g8 T# J3 Z- \/ o物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相关手续费. J2 _* A8 J5 ]+ K
    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9 Z5 ], ]! X1 T% P, M0 T
    同时,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H" o3 m8 k7 |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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