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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7 回复:0 发表于 2013-9-1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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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06:08:00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获释“黄金大盗”重拾旧业 盗抢黄金首饰三进宫 [复制链接]

一男子因抢夺罪被判刑两次,出狱后,重拾旧业,四个月时间,疯狂实施抢夺盗窃8次。近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
7 B! v* O. C/ [5 R被告人曹某曾两次因抢夺妇女身上的黄金首饰被判处刑罚,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干起了抢夺的勾当。201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曹某先后在永兴县城关镇、桂阳县城关镇,单独或伙同他人抢夺老年妇女身上的黄金首饰7次,共抢得黄金项链2条、黄金耳环3副、黄金手链2条,销赃获款2万余元。2012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又伙同他人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盗得黄金锭一粒、黄金耳钉一副。 ) g. F* }8 E  h9 I# }1 D# c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趁人不备,在大街上公然多次夺取妇女身上佩戴的黄金首饰,已构成抢夺罪;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抢夺老年妇女7次,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据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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