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钢城区一醉酒驾车致四人受伤的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钢城公安分局批准,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依法对李某执行了刑事拘留,并送莱芜市看守所羁押。
& N- S* Z1 I2 X3 x$ F 2011年12月16日17时35分许,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22指令:钢城区永兴路九龙大街路口两轿车相撞,有人受伤。接警后,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勘查得知:当日17时30分许,钢城区艾山街道南仓峪村李某驾驶鲁S530**号轿车沿永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进入逆向道,与对行的颜庄镇孟某驾驶的鲁S650**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严重,两车驾乘人员共四人不同程度受伤。
. ]! K. |$ F" x1 \2 V$ q 在现场,一股浓浓的酒味让办案民警初步判断为酒后驾驶导致车祸发生。现场处理完毕后,民警在莱钢医院对李某提取了血液,经化验,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36mg/100ml,证实发生事故时李某系醉酒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向钢城公安分局汇报批准,2月13日,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依法对李某执行了刑事拘留,并送莱芜市看守所羁押。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