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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10-26 1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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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七年法院受理我厂破产申请,主办法官08年下半年,在我们职工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拿了一份考勤签到表就弄出了破产协议,哪里有什么所谓的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法官有言:不管这个签字合不合法,只要有这道程序就行。4 y2 F+ x6 h" c' y# k g
等到我们领转换金时,又显神通:要求我们先在协议书上签字,再领转换金。迫于生计,全厂一百多号人只剩五六个没领转换金。
! c) f$ e9 i7 |1 V感觉这是法官对国家神圣法律的挑衅!是对市人民政府尊严的侮辱!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破产法》:9 z$ z) _. {) w5 F, @/ {% D% m+ K
1. 第61条:破产企业财产的变价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 O5 Q6 V" n# @" _0 E8 `% C
而法官手中的“破产决议签名”就是一页“考勤签名表”。
1 ?& e7 v; q. F) `+ S, e2. 第112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于法官伙同他人不公开、不挂牌,将800多万元的企业资产以81万元加个非法私自转卖。这是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典型的渎职罪。
7 S- [/ J- v+ a" S1 l3. 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Z) e) i2 \% s9 |8 X# ~6 f) O当时我们全体职工被放假,根本不知情。. @; r, v; H' y# @" v) E5 }- X
这也违反了第67、68条中“应有知情与监督权的作用”之规定。' a D( g+ z6 _1 s0 |
不仅我们厂,市五金公司也是遭法官黑手,库存180多万元的商品15万元私自成交,河北武安人连运了五个夜晚(白天不敢)。8 Q1 I3 ?0 Y. J/ u8 D% e
我们这一百多位职工近一千多口人的大家庭,所谓的下岗职工,希望、盼望给我们一个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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