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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37 回复:2 发表于 2011-3-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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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10:56:3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泰安持抢杀人案宣判了 [复制链接]

本帖最后由 闲人闲侃 于 2011-3-15 10:57 编辑 6 J0 {  k. o+ _: q3 g) k'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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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0 R! b$ b5 {. T3 c. w& V  据了解,被告人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1 q& A' @/ q, j8 _
  被告人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y% Q3 V  M1 z
 2011年3月2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 Q( y9 V1 o+ P( |: n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建军杀人后潜逃回家,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当场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车辆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在家中存放枪支、弹药,且被告人刘建军持枪行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 c' _0 Z. @; b. p4 L( u9 E3 c3 E  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j' K; r3 R) l, I
  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3 M1 n* t+ @6 k. v6 N7 y  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L% z" `; p' T. y+ E* s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3 h8 U5 M9 x; |+ }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德州实华公司工人窦广东在自家门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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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2:04:11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要`~  
3#
发表于 2013-5-18 22:05:23 | 只看该作者
我等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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