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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15 回复:1 发表于 2013-1-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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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9:48:24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求围观,良心有木有,黑黑黑黑黑黑好黑呀 [复制链接]

我叫吴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吴小庄村民,现在,我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非法对我依法承包的石灰窑、房产等财产非法暴力强拆一事,反映一下。
% F3 j  ~/ W0 b! q) g  一、 事件经过。
8 q8 X: \4 m2 q4 f9 K% I: I  (一) 我家依法承包了本村的石灰厂及其荒山。
: ^5 `: _# I8 Z- J  1998年和2003年,我家与村委员会启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石灰厂承包合同》,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我家举全家之力,通过借贷等形式,对山场进行了开发建设,前后投资400多万元用于荒地开发和建了两座石灰窑及窑池。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我家对山场及其财产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侵害。
" e, c. S0 M( _1 T# C6 L) I  (二)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占用我家承包的土地。2009年,国家进行铁路建设占用我承包的土地,我家予以理解和支持,国家对被征收户也拨发了相应的补偿款,我家也理应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 ?9 Z; p5 }' X
  (三) 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违法组织暴力强拆。2012年6月15日,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土管、城建、公安等200多人,暴力实施强拆,将我家的房屋和石灰窑强行推倒,我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致使我家老人和孩子无家可归。 2012年7月18日、7月25日、8月1日,在没有任何建设手续、没有给我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承建方非法武装组织20多名不法分子,利用挖掘机、钢棍等作案工具,连续4次将我家的简易棚子推到,我们全家拼命进行阻止也无济于事,他们打我八十九岁的外婆,暴力打伤我的母亲和妻子。当时公安分局的四名干警在场,我们要求他们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法定义务,并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制止二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公安人员却置之不理,任由公司人员为非作歹。# [8 B/ q5 l8 v% u" b1 t7 }
  二、 镇政府行为违法,属于暴力强拆。
8 P' \' K1 H& \" F$ v5 b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应依法、依规进行,须按照合进行勘测调查、评估、公告、合理补偿安置等法律程序进行。但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和补偿安置,建设项目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侵占国家补偿款、廉价补偿被征收户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 D, ~/ L7 N' E: p9 d
  三、 镇政府暴力强拆严重违反中纪委2011年3月17日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精神明确规定:* c* g) n# @3 _, U
  (一) 征收土地应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5 c9 [' J& j! h; c
  (二) 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 c3 I. J) o; Q( z8 @( x. @3 I0 P  (三) 强制执行应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进行,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 Q0 T. M0 [& s- S) ^( q
  (四) 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严肃处理。
/ {% b( o. M% u# Z  O* G8 D1 o  (五)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1 U  U; N- \& `6 e/ D2 G( s  四、 警察插足违法违规办案5 J* g, l' X8 i/ y) ?# y& [6 d
  莱芜警察除参与强拆行为外,2012年7与4日,在没有给与我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指示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以我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名,违法进行传唤,进一步给我全家施加压力,真是无法无天,天理难容。
$ ^( ~/ D+ x5 W/ u/ M1 F2 G  总上所述,镇政府个别领导人出于个人目的,目无党纪国法,不惜采取违法暴力强拆手段,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已涉嫌官商结合、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希望众网友给予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 W1 `7 k7 m6 `  }1 l3 C
  受害人:吴越
' s7 I6 I0 |) F  联系电话: 153363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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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20:09:50 | 只看该作者
朋友,您说的太对了!有时看到一些强拆的视频,真的感觉是小时候电影里国民党(白狗子)们对善良老百姓们强取豪夺、欺软怕硬的镜头。这些爱国主义电影怎么现在也不播放了呀?(注释:白狗子,因为旧社会国民党警察的大盖帽上有一圈白布、绑腿也是白色的,像戴了孝布一样,所以,史称:白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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