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社区 官方微信

莱芜社区论坛

查看:216 回复:1 发表于 2013-1-21 14:48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4:48:1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池州:农民为讨债强行运走粮食引发争议 [复制链接]

   来源:中国广播网、凤凰网河南频道
  _7 O/ U, |$ t! L7 ]   官员带领农民抢粮?希望大家疯狂转载。
) E9 ?8 S% `/ G! M& |   安徽池州秋江街道新河村20多位村民,开着5部拖拉机,为了讨债强行运走某粮油加工厂的粮食近7万公斤,价值26万余元。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此事”,引发广泛争议。
& q% e& d) k+ k8 y. i& n1 @   据调查得知,该事件客观存在,但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0 g% I; B+ e4 {9 |
    去年12月12日,投诉人王夏春向有关单位反映如下情况:! e+ I  b8 P8 b& R" P2 t  {8 m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池州市贵池区秋浦粮油加工厂6名职工经历了惊心动魄一幕。
0 \; P  a0 N: y" h0 K    当日,该厂厂主王春夏出差外地,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新河村支部书记朱某等街道办和村干部带领20多人、5辆拖拉机来到秋浦粮食加工厂,要运走大米。他们要求厂里的工人打开工厂大门,厂里工人不肯,极力抗争。有人把工人架走,用铁榔头撬开门锁、推开大门,后又砸掉仓库大门运走大米。工人们当时报警,110出警,民警说是政府的事情他们也没办法。
( O6 f1 ^" g7 t3 Y9 ]   事后,街道办事处安排人给秋浦粮油加工厂送了一份《清单》,该份表格统计出被“抢走”粮食的名称、计量(包)、重量,合计68149.8公斤。《清单》尾部署名:“以上系秋浦粮油加工厂实际库存大米,经以下三方共同见证,过磅出售给梅里生态米业公司。”秋江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朱某、司法所所长魏某等5人作为街道办见证人签字,新河村书记朱某作为村委会见证人签字,另有多名欠款农户作为另外一方见证人签字。《清单》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
" L5 p/ [6 g) {, b    2012年12月21日,秋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回复:
! e* x" b; ?! V1 L, [   秋浦粮油加工厂前期由村民胡正先一人经营,2011年由多人经营,王夏春为合伙人之一。2012年4月企业因拖欠农户2011年售稻款220万余元,农户情绪激动,矛盾对立,街道办得知后及时进行协调,胡正先支付了60万元,秋浦粮油加工厂同意按年度分批分期兑现欠款。2011年及以前所有欠款条具都是由胡正先出具的。2012年5月,秋浦粮油加工厂由王夏春一人经营,广大欠款农户认为王夏春应该承担去年企业所欠的债务。农户得知王夏春要将收存的稻米外运售卖后,担心其转移款项致使其稻款主张无法实现,便自发涌至厂区以阻止王夏春的外运行为。: o" `/ l9 p  G, N& O8 g
   贵池区领导与农户座谈形成意见:秋浦粮油加工厂现存实物不动;与企业负责协商解决,如果不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街道办事处召集企业、欠款农户代表一起协商没有达成共识。
' N: e. I; V1 j+ l1 v2 ~   “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多名欠款农户代表联名要求街道处理仓库内库存的大米,如不及时处理会出现霉烂,此后街道多次找胡正先、王夏春沟通协调此事,要求王夏春处理大米。11月16日由欠款农户代表牵头组织5部农用车,在办事处的同意下,将库存的大米运到生态米业,由生态米业安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为了表明会公正处理此事的态度,本街道要求梅里生态米业出具了关于拖走稻米的《清单》,并要求参与该事的群众、维持现场秩序的村委会代表与街道工作人员共同见证。米款暂存不动,待法院判决以后再行处理。2013年元月21日至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  f/ K0 T; U  |2 }' V# O  f! N   王夏春对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出现的强行运走粮食表示不满,,他认为即使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这样做“这明显是抢粮食”。. `+ _: w7 k! l6 m
   王夏春还反映:2012年2月统计,胡正先欠王夏春250万元货款,欠农户粮款(其中部分是借款)100多万元、粮贩款100多万元。出于无奈他才接受了胡正先转让的粮油加工厂。(曹保春、申海龙、叶俊学)* x0 t2 D* f, q8 I5 V
     i3 Q: j0 a5 p
   法律解释: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反对反对0
 
回复 转播 分享 百度谷歌雅虎搜狗搜搜有道360奇虎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