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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9 Z) M* G" }8 J5 ~* U 谷利民,男,汉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北山子后村民。 段元政,男,,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北山子后村民。 % ^% }, Z. p9 p P; Q# v2 i: n
被控告人:段桂*,男,汉族,41岁,系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湾街道办事处北山子后村村支部书记。 n 被控告人:谷青*,男,汉族,49岁,系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湾街道办事处北山子后村村支部副书记。
% ^# J) }; d4 F+ k J* x. Z 被控告人:段元*,男,汉族,50岁,系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湾街道办事处北山子后村现金会计。
' s! D. f1 P& _: n 控告请求
( i% [% x% W; N5 ]8 Q请求————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 k' H5 X6 @% t" b
事实与理由 从被控告人德智体分析:被控告人作为村书记在陆行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贴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一)就在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款的管理。
% q; y9 A7 |8 I$ j(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为款物管理。
% G5 z0 H7 W4 X(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0 O6 }6 X- X$ k) D. z4 h(四)土地征用补贴费用的管理。 ! m' d8 H1 `9 j0 q
(五)代征。8 \# j; x0 ]0 C+ x% O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 b9 E( z) V# ?' ` I4 M+ h) J+ u. f(七)协助任命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被控告人的犯罪主体适合。
6 S. Z# I2 V. P" l G# C 从被控告人的客观方面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丶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自2000年以来,北山子后村民的耕地全部被占用,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款多达2000余万元,村委陆续发放给村民1200余万元,剩余款项800余万元村委承诺于集体公益事业(修建商住房),但至今日,商住楼没有修建,800余万元不翼而飞。详情如下:
. l- t2 s6 h O5 ?3 R 一 2003年始,被控告人着手办理的商住楼工程建设用地手续,至2005年9月份,办理完所有规定建设手续,不知是何缘故,商住楼迟迟没有动工,2008年12月9日莱芜市政府公示(2004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所有骨灰建设手续,未动工的手续一律作废),商住楼的手续因法定期限内迟迟未建二全部作废,村委所支出项目中是1594293元,我们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一一取证核实,收费单位及数额如下:莱芜故土资源局2003年6月份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302464元。耕地开垦费160128元;市建委2004年11月12日收取竣工绘图费18000元。垃圾处置费60040元;2004年7月30日收取配套费187625元。墙改基金6004元;莱芜市规划局2003年8月份收取规划费34590元,莱芜市人防办2004年5月收取人防手续费223530元,莱芜市昊正监理有限公司2006年收取监理费8万元,遇上共计1137827元村委账目中多列支出416466元。 4 }! O p! E4 i- V. P% G& i
二 。2006年4月7日村委建设农贸市场钢构大棚时,由莱矿谷强承建,被控告人公然向谷强索贿2.5万元,2008年5月8日,因莲河公园二期工程,被控告人向我村村民顾清晓索贿4.6万元后才让其顺利开工。 3 `" M: z ~ J( T2 o( E
三。被控告人支付给莱芜市昊正监理有限公司的8万元监理费,村委账目中记载的支出时间是2007年3月份,而莱芜昊正监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收取时间为2005年5月1日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况且栓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全没有支付的必要,支付监理费用是商住楼没有建设,8万元的支出令人费解。 ! D/ {! U* n0 z6 q% N4 d
综上,被控告人的上述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性我完全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构成条件。 从被控告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从上述可以得出被控告人的主管完全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条件。
5 j" X+ \1 p. G+ c 从立案标准分析:被控告人贪污416466元,受贿71000元,完全符合山东省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被控告人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负责人,在管理土地征用补贴费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列支出,非法侵吞占有公共财物达416466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7.1万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2条、第383、第385第386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受贿罪、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如此,800多万土地补偿款不知去向,被控告人的其他种种犯罪行径还有待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为维护集体财产利益,为使失地村民的生活有所保障,我们276户村民提出控告,望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 a: L1 m9 a0 `# E3 C
望贵部门立案调查,我们愿意提供相应人证、物证等证据予以协助。(附相应证据) $ u; e. x# Z* V% w$ t' d
望领导给与落实为盼! 此致
1 x* f7 O( r. Y5 P- v 北山子后村276户 & J( t$ ?. S3 C( T" V
2013年 联系电话:段元政 13863446811
7 a/ T. B' i; S( X/ B J5 e0 ^ 谷利民 13563440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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