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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354 回复:3 发表于 2011-9-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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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0 08:35:1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庄街道西汶南村因收保护费持枪杀人 [复制链接]

         因向对方征收保护费,双方聚众斗殴,在械斗中一人开枪杀人,中枪者死亡。
  d3 t/ u8 c9 u你持斧头我持枪小村庄里开战0 p! \4 t% o. U/ V
        8月28日10时50分许,市公安局莱城分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高庄街道西汶南村被猎枪打伤,生命垂危。”接警后,公安干警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当民警赶到现场时,伤者已被送至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L0 @3 y! w2 V7 W) |( W       经公安部门初查:死者系吕某某(男,24岁,开发区鹏泉街道人),当日10时30分许,吕与一年龄在30岁左右的小青年各自纠集1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先后驾车窜至西汶南村东摆场对峙,双方发生争执并持器械互相殴斗,吕持斧头欲与对方殴斗时,被对方持猎枪开枪击中,导致死亡。
: _/ ?+ a5 o7 h作案枪支竟藏匿快餐店
, K  X& y9 K' E* p9 m* Z$ d        枪击案发生后,犯罪分子携枪潜逃。公安部门相关领导十分重视,抽调30名骨干组成了专案组。8 c$ c6 {! c0 f2 U' e* {- L
        8月28日12时许,专案组民警通过犯罪嫌疑人乘坐的面包车迅速锁定了持枪嫌疑人的同案犯刘某(男,26岁,鹏泉街道人,于14时许主动投案自首,并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及锁定持枪嫌疑人系社会闲散人员张某某(男,29岁,凤城街道人,曾因寻衅滋事判过刑)。
* Y) G: k% O4 H9 N4 e       8月28日16时许,民警通过走访得知,张某某作案后,于当日11时许慌忙将猎枪藏到一快餐店内逃窜。民警迅速将该单管自制猎枪及一枚弹壳提取并扣押,同时在该快餐店查扣了刘某作案时所开的长安面包车。专案组民警顺线追踪,19时许,在一饭店内将吕某某一方的嫌疑人亓某某、刘某挖出,亓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在专案组民警耐心劝导下,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陈某某等人主动到高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V+ n: f" W, w. \4 [  g
杀人后逃窜不忘带情人! Q3 l* U. ~5 I6 s3 z; V
        张某作案潜逃后,慌不择路的他还没有忘记带上自己的情人。潜逃至济南后,张某某躲避到历城区其朋友家中。  K5 F: ~. X$ ~. r' S7 O" u8 Y* A
       专案组民警于8月30日赶赴张某某可能躲避的济南、泰安等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医院等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同时分组与各嫌疑人的亲属做思想工作。随后通过专案组电话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张某某悔罪认错。17时许主动赶赴高庄派出所投案自首。8 i( H; {5 c# [
胸部中弹一枪致命
9 K4 t% R! N  s        经审查得知:张某某、吕某某经常承包旧村拆迁工程,8月23日,张在高庄街道魏家洼村承包一拆迁工程,吕得知后纠集四五名社会闲散人员到拆迁工地索要保护费,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互不谦让。8月28日上午10时许,吕纠集宋某、金某等10余人持刀棍赶赴西汶南村东,随后张某某持猎枪伙同10余人也赶赴现场,双方情绪均异常激动,遂持刀棍互相殴斗,张持猎枪击中吕的胸部,致吕死亡。事发后张某某外逃。他对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并致死人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对其他嫌疑人正在组织抓捕之中。8 Z/ D# P9 H7 P9 P9 ?+ J. Z6 j
       至此,8·28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成功告破,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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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5:22:57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孩子啊,愁死
3#
天外飞仙  发表于 2011-10-7 11:35:45
年轻,太不懂事了,值得吗?
4#
发表于 2011-10-9 16:27:53 | 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门是该重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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