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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经过 5 d6 w4 |8 }' v+ W
1、2011年7月15日,停放的私家车被莱芜长运公共交通公司钢城车站的鲁S-33220车撞坏,司机拒不赔偿,并且扬言:“撞你个车算什么,撞死人的有的是”;
7 B: V: R/ T6 ~: u7 B% e; g7 q2、2011年7月16日,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第2011201219号事故认定书:车站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 K4 {6 U: k) `. V0 U
找车站站长索赔修车,站长:“撞你车怎么了,找俺干什么,那是你自己的事,找保险公司自己修去。” 3 m* D. |9 }# ]5 s
3、2011年7月27日,交通便民法庭审判员焦玉兴进行民事调节时,“车站代表”猛拍焦法官办公桌多次……,当时现场人员,法庭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多人;
" U3 C0 U7 K, t% Q) Q裁定结果: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1)钢民初字第656号:莱芜长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2518元,于2011年8月27日前(一月期限)支付;车站人员已按手印同意; - s2 x% F, t! y" x
4、但直到2011年9月10日,车站方面拒不履行。 4 J. @. }& c( t$ X# n' s& G0 F9 h
请市有关部门给予关注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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