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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29 回复:0 发表于 2011-11-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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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17:22:22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索要欠款竟将他人软禁殴打 [复制链接]

   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可是为了索要欠款竟然将他人软禁起来,并且多次殴打,这已经触犯法律。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 H* B3 a3 H* b# F
    因被害人刘甲欠一笔钱不还,被告人张乙、王丁与李兵(另案处理)遂预谋以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刘甲索要欠款。他们先将刘甲带到了钢城区某酒店一房间内,并威胁刘甲称,如果不还钱那就别想走。此后三人轮流看管刘甲一天多,最终忍受不了的刘甲答应去借钱。
  ^/ f3 E2 ]: S8 L    在李兵的安排下,张乙、王丁将刘甲带至莱城区找人借钱,但是仅仅借到一万元现金,因为对钱数不满,李兵、张乙、王丁随即对刘甲进行殴打。( m' m3 s# _" ?7 o: x& j$ R
    此后,又过了几天,在李兵的安排下,张乙将刘甲挟持至一出租车内并带至钢城区某饭店,因索要欠款未果,李兵、张乙手持搞把、砍刀等工具对刘甲进行殴打,刘甲被迫答应筹钱。后张乙、王丁开车胁迫刘甲到处借钱。; A( U' R1 ~6 Q6 o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乙、王丁驾车行驶至钢城区东区转盘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6 C* D5 g) k0 U7 l/ {- b0 b
    钢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在证据面前,张乙、王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最终钢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乙、王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二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系在他人的安排下所为且二被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 n5 ~8 \- ^# w1 q) t; W" `7 d    最终两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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