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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43 回复:0 发表于 2011-11-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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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9 16:33:2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镇未参保者也将老有所养 [复制链接]

 18日,省政府公布《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12月底前解决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符合条件者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M# s1 j7 _& J2 I
  《意见》规定,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均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j* t2 g/ D, e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5 p6 u4 x4 s% V9 J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K5 N% C9 C7 p- Q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 A7 v: S) a+ i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 D  \* O! y' ?% \9 h0 x- @4 Z  据了解,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面推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成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最后一个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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