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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口号: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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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2 Q0 P+ m5 L# n
我们是莱芜市全体陪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集体向党和政府反映我们的诉求,并恳求人大,提议一下我们弱势群体的心声。
( \$ Y2 Z% I9 p4 ^ 我们大多数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投身于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小民办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乃至三十几年。在当时经济困难,文化落后,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生活及工作环境异常恶劣的情况下,我们能艰苦奋斗,呕心沥血的教书育人,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献给的国党的教育事业,那是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教师是合格的民办教师。而八十年代前后,由于不正之风在各部门的影响我们这些老民办教师却成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被辞退的对象。当时我们是欲哭无泪,欲哭无声,有苦只能往自己肚中咽。回想当时辞退民办教师的情形,真叫人啼笑皆非,有的地方是自报辞退,有的地方是投票辞退,有的地方是抓阄辞退,更可气的是有的地方将外县市嫁到本市(莱芜市)的民办教师,虽继续使用,却将其民师资格无理剥夺,造成实质上的辞退,这些五花八门的辞退方法,再加上个别领导的敷衍趋势,辞退经过大都是凭管区、大队支书或学校某位领导的一个口头通知,将我们强行辞退了。" D7 T: E- z% `
当时我们蒙冤受屈,是迫于形势,忍受了十余年,盼来了中共中央一九九一年的20号文件,实指望我们这批人能在【91】20号文件的落实中得到凭冤昭雪,不料却是无人问津。我们又盼来了九七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32号文件,我们听说后,无不欢欣鼓舞。但我们这部分人所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已不是民办教师”我们再次失望了。 5 g" u$ w. N4 s3 M3 T' Z! v4 L* ~, b
我们经过学习《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及有关辞退民办教师的文件。联想到我们被辞退的经过,感到实在太冤了。《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觉得被辞退就是被剥夺了劳动权利,这是不符合宪法的。我国《劳动法》第20条讲“在同一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就是超过一天,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辞退。”而我们在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却被强行辞退了,我们认为这是违背劳动法的。
1 F* f6 q; P) K, j我们这些被斥退的老民办教师,现在大都是风烛残年。由于被剥夺了教师资格,随着来自社会的冷嘲热讽,特别是在民师陆续转正,退休,领取丰厚的待遇时,面对子女及亲友不理解的质问和抱怨,我们是极度寒心,使我们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身心受到沉重打击。, u; l+ y, p# O; L7 g3 T, {
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想:在国家日益富强的今天,党和政府应该记起我们这些曾为教育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而被错误地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我们期盼领导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法律及国家相关政策,真正重视我们反映的文图,本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精神,解决我们的“老有所养”的问题,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助,使我们从窘迫的生活困境中解脱出来,我们将无比感激党和政府给予我们的关怀,殷切期盼党和政府满足我们的愿望。
! ]: ~2 O( Z4 c e: i$ x) v2 ` 莱芜市全体被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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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a% ~4 s- k* F3 z建议: 4 U6 @- k6 V2 j8 J; m
尽快解决,媒体公开,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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