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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84 回复:0 发表于 2013-3-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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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4 15:40:53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莱芜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复制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现将2013年莱芜市各级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S/ n7 ~+ J) w* W: w' R- k
  一、招考对象条件
+ v# l. F8 b% f% v' k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R2 @, X' y. L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7 W: y! B( X0 z1 S) W; s8 t2 u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w- g" j/ O8 f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 F, Z: j: j1 P" |    (五)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5 Q  g( w2 n8 T. C; g4 S9 ~    (六)招录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_: [( ?, v$ e; n3 }+ @; F8 _    公安、森林公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 D( V, ]* M% _0 @5 v3 B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 u0 u- F: s! x" h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
6 C1 N. }: E+ v: n! D! g  c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续聘)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选派和续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 y: T; q, u% T! Y
    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0年3月15日以后出生),2010年(含2010年)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a8 y3 [* z, l- i
    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为:(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之间出生);(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 S9 W8 V8 \+ ^& p8 d4 T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 Z/ ~0 c% W6 ?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0 u$ Q; W- r! A" P
    (一)报名, a+ e0 F$ @$ w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今年我市面向社会招考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2 t( ^: t% R$ f0 I6 P/ B    报名时间:2013年3月15日9:00-3月19日16:00。" X/ [8 ]. y7 ?; h% F) O. X
    查询时间:2013年3月16日9:00-3月20日16:00。
- ]( a( i2 s. p# K: |    缴费时间:2013年3月16日9:00-3月21日16:00。; w' ^7 m- [; Y7 n' j* k
    报名网站:www.laiwu.gov.cn(莱芜市人民政府网站)
" k+ ]' M) L, G$ I& `( O    具体办法是:8 P" R# l% b  F) Z7 I, f# X) H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 }5 e4 G7 L0 s. ?/ \    (2)单位初审:报考市级机关、单位的,由用人部门初审;报考区以下机关、单位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各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4 w3 o* ?# F+ s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13年3月16日9:00-3月21日16:00登陆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缴费成功后,必须及时下载打印《莱芜市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3年4月9日9:00- 4月12日16:00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9 G1 \0 X# r; R( w* A. m! H7 V2 D6 }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的其他职位。: d0 C7 g/ c! e( {8 U2 u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 m* ^) p3 u1 S' W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4 D; F' G/ V6 x* q, V7 h% j$ Q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2013年3月16日-3月2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到莱芜市机关办公大楼(文化北路001号)610房间办理现场确认手续。提供的证明材料见《莱芜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附件3)。; T" C1 U1 o  ^$ Q! |1 g
    (二)资格审查
8 h$ e6 z; l' P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见附件3)。0 x& e- m+ k. O6 ?) _  b. z" _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8 J/ B2 q  h# y+ _( u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 g( {+ A* q# k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3年3月15日报名开始之日为截止日期。+ q+ _5 b' |5 }, Q. F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f% E  I& C/ H6 l0 J* W* e! ], r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5 ^* i+ J- e, P5 @5 j(一)笔试
+ A  `( r+ H5 B) F" N! t% ?; v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各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单位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考职位,申论考试使用C类试卷。  O- }2 h1 Y" ~
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
" f9 L8 q# _* V+ L; d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 m1 y  n4 \: Q& A% D- B下午14:00-16:30   申论' R5 F/ A8 Z  w! x9 B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1 r+ U9 f, f) ~8 T6 S(二)面试6 X0 c: ?. u$ ]: q) y/ P( L: K
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f2 y# |: P+ I* z( v! P% _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 g; @0 ?4 M2 M: L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5 w2 i/ m2 B9 F7 \1 T& v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我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 D' _! Q8 ]+ L. j" ?" }四、体检和考察
( x2 }& s; Q, Y: S" e体检考察人员确定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 w; @" m: G  i# F2 [3 D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 H9 \1 Y! T, R+ Y) X! I除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b; a: ~2 l; l. F- k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0 G' K# M1 h) j# p五、录用审批
; `7 j! {" a% s3 A1 p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我市地税、工商、质监系统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x; Y; L  t& ~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3 O6 F) ^. ]7 c# c9 j" H' `  A  u  U8 e+ f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 }! [3 B1 N  t录用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期为7年,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2 S  ~, }8 D" i
六、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1 x* n% B' ^* E2 I
具体计划及招考职位见附件1和附件2。
. M& G# D: P9 n1 P# T5 S, u- G9 m七、其他
' J' w' {  z9 C8 W公安、森林公安系统招考公务员的有关事宜,详见其简章。
+ s; I! |# h" B7 E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指定或出版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的违规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7 _, ]+ e! g1 Y6 ~# ?
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E) I9 e/ O7 J. S6 D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K6 O- q$ B0 @2 {" G八、咨询电话# E9 V: Y  z7 D) v9 j2 d
市委组织部:      0634-6215024(选调生考选), g: w1 O* ^2 }/ o- A- G" o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4-6229274, j0 A' X: X6 a0 t% }+ ^
0634-6221934(报名、缴费)( m; ^) [4 \- q* l" {4 y" C
0634-6296608(笔试)
4 I3 ~1 O5 H7 r# L: Z; N& i+ I3 L+ X7 m; i% V8 Y" ?
. c7 y5 q9 K) J3 M
中共莱芜市委组织部8 g( R' b: z/ s& \. V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q6 @6 u% E5 F/ c2013年3月12日
$ t8 Z( M# U+ g( G/ N+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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