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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农村信用社联社是全省农信系统05年市一级法人改革的试点单位,07年出现了一个桩贷款怪案至今未了。06年11月份农信社为了完成任务,发放某公司违规贷款累计千万元,贷款到期末还造成逾期。在未造成贷款损失的情况下,应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么?还是先保证贷款的安全归还?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主动找我市联社原一把手协商贷款解决问题,原一把手答复:“我不差这千儿八百万的贷款”搞的借款人苦笑不得,这句话隐藏着什么含义?(是权利,我就是法,还是无法无天)贷款逾期后责任人积极与借款人清理债务,应收账款,盘活资金,处理厂矿等事项,(其中应收贷款700万元左右的货款单,铁厂评估约600万元左右,个人应收款400万左右,煤厂5000吨原煤,内蒙古铁矿200万元左右,正在盘活落实归还贷款期间,农信市联社原一把手为了陷害责任人强行把责任人,借款人整进看守所接收审查13个月,13个月后市联社原一把手又把责任人,借款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出来后借款人的铁厂,煤场由于无人看管被轰抢一空,700万元左右的货款单也在信用社押着不放,原来的还款计划全部落空,千万贷款彻底的导致损失,贷款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是谁造成了贷款的损失?在法庭上法院按千万元贷款的全部损失给责任人定罪,责任人被冤枉不服,自5月份责任人上访找农信社领导讨个说法,农信社领导却迟迟不得解决。千万元的贷款损失应该由责任人,还是原市联社一把手承担损失责任?谁是造成贷款损失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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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 h k: o$ I; g 随意浏览网站,无意间发现这则消息,吃惊之余,百度一下,原来早已发布许久,成为了旧日新闻,不知现在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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