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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意见,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现提出以下禁令:4 s' G7 R. {+ i( a \' D% u
一、严禁工作日饮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三餐一律禁止饮酒(对上、对外重要接待活动除外)。违反规定者,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第二次,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组织处理;第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所在单位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v) ^* m; G! u
二、严禁擅自驾驶公车。市、区、镇各级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由此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问题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肇事者承担;同时,依据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政法、消防、安全等特殊行业以及已实行车辆管理制度改革单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汽车驾驶证照,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登记备案。6 k1 ]" t# W3 s8 W- Y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个人借用车辆,借用车辆并自行驾驶的,以擅自驾驶公车论处。
4 d4 s" A* C! a) T! ` 三、严禁插手工程建设。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对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坚决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3 ~( I! F# |+ z- P; Y
四、严禁干预依纪依法办案。领导干部不得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手段,干扰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影响和阻碍执法执纪机关调查取证、定性处理等工作。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 g2 m, \6 n3 y
五、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记宗旨,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照法定或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履行职责,严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欺压群众;严禁在公共事务、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就业、涉法涉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G* _. h- a7 } 六、严禁市、区、镇(街道)领导干部工作日“走读”。违反规定者,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第三次,给予组织处理。对人岗脱离、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X2 C; @$ d& [
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t% r0 k. d# `, x: Y. [, w* K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禁令不符的,以本禁令为准。 G$ ~/ ]' n& @5 w7 z7 x1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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