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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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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出生于云南龙陵。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5年进入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工作,1992年10月任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1995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1999年2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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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3 ?0 J$ Z4 d 2008年6月王益因涉嫌“重大违规”被“双规”。200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以涉嫌受贿罪对王益实施逮捕。2010年3月30日,王益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王益受贿1196万余元,王益表示认罪。4月,法院对王益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I0 _3 K1 ?* x*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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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照6 k' B F1 c, m: Y( K7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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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生,山东莒县人,复旦大学金融管理专业毕业。1984年7月任中国投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1986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1987年6月任行长、党委(党组)书记;1999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0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王雪冰被免职后,张恩照接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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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张恩照利用其担任原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建行股份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2006年11月3日,张恩照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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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F8 t6 d7 z- D9 ]0 ]4 A3 `5 x) N) B+ s ■刘金宝4 i2 r& B8 l: x& d" C
! \0 w9 O5 }: s4 x: z2 _ 1952年9月出生于上海。1976年8月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年进入中国银行总行工作。1994年升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7年8月兼香港分行总经理。2002年6月任改组后的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香港银行公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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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B) M" c2 \, _5 I" V 由于涉及贪污、受贿,以及周正毅等人的问题贷款案,刘金宝于2003年5月被免除中银香港职务,并于北京被捕。2005年8月12日遭法院就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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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冰7 m2 C+ v; z( {7 m! r
# G' S9 X" i3 p! Y3 M9 e 生于1950年,1976年毕业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进入中国银行工作,历任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1988年担任中国银行美国地区总经理。1993年4月至12月,王短暂离开中国银行,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光大银行副董事长等职务。很快又调回中国银行,任行长、副董事长,1995年5月任行长、董事长。1997年10月,他当选为中共中央候补委员。2000年2月,他调离中国银行,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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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晨(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东方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并为此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15.14万元。此外中纪委还发现其在担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和中国银行行长期间,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2003年,王雪冰以受贿罪被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 u9 c6 ]' c/ }7 l; M5 s# _
4 e2 A. y1 l& S0 U ■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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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出生,1983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夜大金融专修科。1993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994年1月至1995年9月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996年10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光大集团(香港)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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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 k/ o* ^3 n5 G2 X. {" ~ 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元;个人违反规定,决定、批准将数亿港元贷给他人,给光大集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2年,朱小华以受贿罪被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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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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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E) z6 |9 c/ n7 \% s 1921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主修经济。新中国成立以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局长。1986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香港嘉华银行时,金德琴出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兼嘉华银行董事长,赴港接管并重组嘉华银行。1 a+ u8 t* g/ ]+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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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拿出3000万美元,委托中国银行借给中信公司,作为嘉华银行增资的备用贷款资金。1990年至1995年,金德琴利用职务之便,从中先后侵吞3932万港元和159万美元。2000年,金德琴因贪污受贿、挪用巨额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S3 ^1 [ ?+ _7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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