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社区论坛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社区 官方微信

莱芜社区论坛

查看:2217 回复:0 发表于 2012-6-8 16: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16:32:15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莱芜提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复制链接]

6月6日,从市医保处获悉,我市于近日调整了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7 Z! n+ v( I1 ^! k5 ]8 U    据悉,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2012年度的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1至4级分别为255元、245元、235元、225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对于调整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C# h: X. B1 D9 d: P; \6 b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播转播0 分享淘帖0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反对反对0
 
回复 转播 分享 百度谷歌雅虎搜狗搜搜有道360奇虎

使用道具 打印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