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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11 回复:0 发表于 2013-9-1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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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06:08:0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俩90后网上共谋绑架女学生获赎金千元双双获刑 [复制链接]

四川省宜宾兴文、高县两个素不相识的90后少年,在网上认识后竟共谋绑架一名女中学生勒索钱财。近日,二人被高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4年,并分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 d: B8 O6 Q; ^9 t* V8 T+ o家在宜宾兴文的周某兴是在校学生,他无事上网玩耍时认识了宜宾高县的何某健,二人一见如故,在攀谈中双方约定见面。
( x9 f( T2 B6 H# E  L* |2013年1月24日6时许,何、周二人见面后,何某建便向周某兴提议实施绑架,弄点钱花花,双方一拍即合。随后二人准备了绳索等作案工具,驾驶租用来的一辆雪佛兰轿车,窜至高县落润乡中心校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日7时许,何某建将前来上学的中学女生杨某强行抱入车内并指使周某兴将杨某捆绑控制后驾车逃离现场。尔后,何某建在高县可久镇购买了手机卡,并指使周某兴利用他人身份在高县庆符镇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杨某的父亲勒索钱财。当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的父亲将1千元赎金汇入了何某建、周某兴指定的邮政储蓄账户后,何某建、周某兴将被害人杨某释放。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动,仅用了6小时即将何某建、周某兴抓获。何、周二人如实向警方供述了整个绑架过程。 3 S, |% H" r- ^1 g- N4 t, @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建、周某兴共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何某建、周某兴有期徒刑7年和4年,并分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2 ]/ g& s% {0 q+ d, P% o; n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对本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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