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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57 回复:0 发表于 2013-9-10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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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6:01:0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90后”窜到学生宿舍“找钱”均被判刑 [复制链接]

三名“90后”为了找钱花,竟把罪恶的双方伸向初中生,结果抢得100余元,却换来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蒙振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被告人梁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 D% M/ x6 f- f& Z. e9 o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下午,由被告人蒙振山提议,伙同被告人姜明、梁冲及高小(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302、401、404、408、409宿舍,被告人蒙振山手拿衣架威吓学生,并对学生实施殴打,被告人姜明对409宿舍的一名学生打了一巴掌和搜身,三被告人共同对上述五间宿舍的十几名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41.5元,随后三被告人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蒙振山的现金人民币208元,并将其中的现金人民币141.5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将余款人民币66.5元交至法院。 5 u* a0 h: V& |; |% f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振山、姜明、梁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振山先提出犯意,与被告人姜明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被告人蒙振山、姜明是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姜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蒙振山是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被告人梁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抢走的现金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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