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3 n4 c" O3 v# m3 ?# x, A/ j" }0 p
据介绍,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可享受如下待遇:一是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二是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列支。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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