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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刊讯 2012年12月26日,本报曾报道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酒后驾车,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死一伤的案件,交警部门以刘某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后批准逮捕。近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成为我市以该罪名被判刑的第一人。9 L( L5 @) S) l0 f4 I
2012年9月29日20时33分许,泰山啤酒公司北门凤城名邸附近发生一起轿车撞伤行人事故,肇事车逃逸,受害人陈某伤势严重。2012年9月30日6时左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市民电话报警,在高新区滨河西路发现一具男尸,现场位于滨河西路啤酒厂给水所附近,一中年男性死者头南脚北躺在路东侧绿化带内,路上散落一双白色旅游鞋,路面有轿车玻璃碎片,经判断为交通事故,车辆肇事逃逸,死者为陈某某。' Z/ M0 }( C# j% f. {, L5 R' m! V
2012年10月1日,民警调查走访获群众反映:9月29日晚上在205国道有一刘姓人开的桑塔纳轿车翻在沟中。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侦查,找到并确定这辆车就是两起逃逸事故的肇事车。2012年10月2日,交警一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
% T: M0 @& X$ q I3 R 据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介绍,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从市内某酒店酒后驾车沿鹏泉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城名邸北门以东路段,逆向行驶将对行的陈某骑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并将其带出160余米后甩于路面,造成陈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刘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在沿高新区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宋村东路段时,又将前方步行的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摔入路北侧绿化带内,于9月30日5时30分许才被发现,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肇事后,刘某某继续驾车前行至205国道南龙崮村路段时驶入路东侧沟里。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 N2 `1 O1 r. u! }5 u& [ 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先后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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