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用后,即同有线电视公司之间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线电视公司不顾用户感受,出于在已经收取收视费用的基础上再行牟利之目的,利用独家经营和信号控制的优势,让用户在每次开机前不得不观看广告,导致用户感到心烦却又无法避开,明显侵犯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 l[^0Ik-G " Z1 B* ]7 c9 x1 m$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开机电视必先看广告,让不愿看广告的用户无可奈何,不仅属于强制消费,而且也已使用户无法获取方便、快捷、通畅的服务质量保障。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行为的具体处罚,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有线电视公司必须对其明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而我行我素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CS . n' X$ S4 ~; e8 ~
要求立即查处。 r<B 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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