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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闲人闲侃 于 2012-8-2 08:53 编辑 2 N" j. V' U9 \ @
) b# ^( @- e; H8 G7 { 通常人们认为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遇到不讲理的人或事,都会想到到法院去评理。殊不知法院有时也会不讲理,即使不讲理,不讲理的水平也很高明——或含糊其辞,或以点带面……不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是什么,也不管法律如何规定,自己高高在上,规避案件事实,我行我素。现就一位莱芜市和庄镇大英章村农民和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谈谈个人看法。 - z* K" F' k- {
2009年6月25日,一位莱芜市和庄镇大英章村农民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淄博崇泰塑编有限公司,经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原告不服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N4 F6 v3 I" x& h% { 按理说淄博高新区法院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公正判决应该是板上钉钉,然而2011年6月28日淄博高新区法院作出(2010)新商重字第3号判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竟然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推理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不到9页纸的判决书中竟出现了6处错误,堪称世界一流的“儿戏”判决书。 '-%1ILK$3r ( G, `* S# k5 f' E. }
淄博高新区法院一次堂而皇之出笼的错误判决,真不知法院是在袒护老赖,还是无视农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再次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V6 Y1 m: R7 ^$ D: s; q+ J" v 这简直就是拿群众的诉讼权益当儿戏,何谈法律之严肃、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申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7 ^" i! p4 r) M) r 这简直是一个笑话,却是一个让人无法幽默起来且有点悲愤的笑话。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漠视农民的诉讼权益,公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规定》叫板。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这难道就是所谓讲理吗?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足以把一个人、一个家庭拖跨,即使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 x! X- w( e( w5 ?
是什么原因导致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两次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成了缠诉案呢?2012年春节过后,在一次朋友聚会时,据一位对案件相当知情的朋友劝我说,法院只要象征性的给判两、三万元,吃亏就吃亏吧,淄博高新区检察院江(音)女士就是现任淄博崇泰塑编公司总经理的妻子,他们已经疏通法院的关系,你是不可能有结果的,你这样耗时耗力的不值啊···
8 I4 B9 ~# S. x* S0 Y9 d 我终于明白了,淄博市两级法院如次漠视农民诉讼权益,绝非水平问题,或许奥妙就在其中··· "
) V6 T' O1 B% I3 [ 怪不得我拿到淄博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09)新商初字第264号判决,质问法官其中的错误时,法官竟然一脸的无奈,说,你上诉吧,这里只能这样判决。 2 Q$ x( Q$ m& A1 W; c* Q# I( |
怪不得,当我拿到(2010)新商重字第3号判决书时,质问法官其中的错误时,法官说,此案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你不要找我,你要找就去找领导。 5 L% y' c. {" V
怪不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公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申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规定》叫板。 淄博市两级法院充当老赖的保护伞,这难道就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这难道就是“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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