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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98 回复:0 发表于 2012-9-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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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11:29:4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村信用社违法放贷 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复制链接]

                                     农村信用社违法放贷$ a- T$ a* y# Z( F. Q7 F6 m
                     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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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信用社起诉我们几位担保人,法院冻结我们的工资。 / q$ G! t. f5 m4 P% \( `1 P1 \& x

/ {% J1 o: r3 T' j1 c( r经我们的了解,我担保的贷款竟然是一笔违法放出的贷款。在我们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朱某用其妹夫李某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此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证,是伪造的),和信用社信贷员联手骗出了30万贷款,我们已经收集好了证据。
9 O' V4 H/ E) D$ {. V* N' W    第一,朱某在该信用社已经有两笔贷款,已经不能再申请贷款。
$ H' t" A' K; o0 P( A/ h    第二,朱某用李某的名字伪造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此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证,是伪造的),李某只是一个以种地、打工为生的农民,从来没有经营过加工厂。
! o! B2 u3 l. M7 P    第三,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与用款人朱某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吃喝喝、唱唱玩玩、请请送送,他们是想尽了办法为朱某办出贷款的,甚至在名义贷款人李某不会写贷款申请的时候,信用社的女工作人员替他写了一份,李某照抄的。 l
1 o4 r( w4 R' d3 E! V    第四,该笔贷款是在担保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是被欺骗的。
8 J, J. U% U" \7 Q7 t0 k   该笔贷款明显是一笔用款人和信用社联手骗贷,根据《刑法》和《商业银行法》,朱某系骗取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已是严重的违法违纪,根据《担保法》第5条和第30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 [# Q. h* X, ~6 ]% w7 l. a) V6 @   我们准备好材料满怀信心地应诉,原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他在陈述结束之后,对被告的提问竟是“我不清楚”、“我不知道”等模糊的回答。出乎意料地,莱城区人民法院的竟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在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担保人竟然败诉了!4 |8 D8 p5 _. B
    目前,此案已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真诚地希望您能够对此案予以关注与支持,与我们携手共同与行业“黑幕”作斗争,为社会树立一种正气,弘扬一种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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