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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06 回复:0 发表于 2012-9-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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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11:29:4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村信用社违法放贷 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复制链接]

                                     农村信用社违法放贷% d4 h4 [1 r2 u# T, Y: }
                     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6 \/ W0 S- L! W/ P: e  x& f; k
  
9 g6 @( I7 I! e2011年9月,信用社起诉我们几位担保人,法院冻结我们的工资。 3 I; S9 C- C* ?9 S7 I% |/ W7 d

/ g1 F" p* Y3 p- ?$ Q3 ^* X经我们的了解,我担保的贷款竟然是一笔违法放出的贷款。在我们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朱某用其妹夫李某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此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证,是伪造的),和信用社信贷员联手骗出了30万贷款,我们已经收集好了证据。
  m4 F, B, L- q2 D$ A  F    第一,朱某在该信用社已经有两笔贷款,已经不能再申请贷款。
8 G$ k; B8 O6 U$ ^# }4 A* ~% M    第二,朱某用李某的名字伪造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此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证,是伪造的),李某只是一个以种地、打工为生的农民,从来没有经营过加工厂。
  s) g1 y' c2 {    第三,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与用款人朱某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吃喝喝、唱唱玩玩、请请送送,他们是想尽了办法为朱某办出贷款的,甚至在名义贷款人李某不会写贷款申请的时候,信用社的女工作人员替他写了一份,李某照抄的。 l
, |$ B" H; y! Y    第四,该笔贷款是在担保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是被欺骗的。 % N( i. N: P. a6 X6 Z( @# v( ~
   该笔贷款明显是一笔用款人和信用社联手骗贷,根据《刑法》和《商业银行法》,朱某系骗取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已是严重的违法违纪,根据《担保法》第5条和第30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 R) P$ \: X4 P6 R4 j/ O
   我们准备好材料满怀信心地应诉,原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他在陈述结束之后,对被告的提问竟是“我不清楚”、“我不知道”等模糊的回答。出乎意料地,莱城区人民法院的竟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在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担保人竟然败诉了!
0 Z* X$ S/ I% z- T    目前,此案已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真诚地希望您能够对此案予以关注与支持,与我们携手共同与行业“黑幕”作斗争,为社会树立一种正气,弘扬一种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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