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楼主 |
发表于 2012-10-26 16:00:04
|
只看该作者
零七年法院受理我厂破产申请,主办法官08年下半年,在我们职工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拿了一份考勤签到表就弄出了破产协议,哪里有什么所谓的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法官有言:不管这个签字合不合法,只要有这道程序就行。7 Q9 ^9 }6 m) m5 Z8 }2 _9 {: d' S* ~
等到我们领转换金时,又显神通:要求我们先在协议书上签字,再领转换金。迫于生计,全厂一百多号人只剩五六个没领转换金。
+ w0 P+ H9 z6 M) Y7 x( I0 U( h$ Y感觉这是法官对国家神圣法律的挑衅!是对市人民政府尊严的侮辱!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破产法》:
3 ~6 X2 Z R* w; Z1. 第61条:破产企业财产的变价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
$ |& H! h. A4 z! h: J而法官手中的“破产决议签名”就是一页“考勤签名表”。
8 |' h7 d' Z a) W* h2. 第112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于法官伙同他人不公开、不挂牌,将800多万元的企业资产以81万元加个非法私自转卖。这是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典型的渎职罪。2 \: C+ s7 I! W; M7 x. u5 U( f
3. 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7 |- _5 h* B/ t# a
当时我们全体职工被放假,根本不知情。
3 y$ z. C& Q% r这也违反了第67、68条中“应有知情与监督权的作用”之规定。3 s: X/ r1 F# F3 n W
不仅我们厂,市五金公司也是遭法官黑手,库存180多万元的商品15万元私自成交,河北武安人连运了五个夜晚(白天不敢)。
6 [; c4 y3 B: [6 b6 \+ k我们这一百多位职工近一千多口人的大家庭,所谓的下岗职工,希望、盼望给我们一个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