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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2)莱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莱芜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莱芜济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东因犯抽逃出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就当事人掌握的事实情况,如实反映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与莱芜市鼎鸿商贸有限公司、莱芜济利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敬东合伙诈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
/ k' V3 T$ p* d- `. t一、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和庄信用社)严重违规向莱芜市鼎鸿商贸公司及法人张敬东(以下简称张敬东)发放贷款。
- `) m+ E1 `$ y* w8 A依据(2012)莱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事实,张敬东自2008年贷款后一直在走借新还旧手续,期间多次向和庄信用社贷款并全部发生了不良。在知晓张敬东有不良记录并已无偿还贷款能力的实情下,和庄信用社依然于2009年12月23日向张敬东发放了贷款,并于2010年1月18日允许张敬东签发承兑汇票500万元。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这属于恶意放贷。* v5 k6 z' j4 [8 F0 }# ]
和庄信用社在向张敬东发放贷款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员()先后到担保人莱芜市泽川物资有限公司(法人展希庆)没有实地查看资产情况,在明知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情况下,依然发放了贷款。和庄信用社有欺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0 G; b- P: w$ N% |
二、张敬东串通和庄信用社伪造虚假报表、材料,恶意诈骗担保人。# ~$ K8 q4 A d3 w2 p
依据判决书有关事实,张敬东是在和庄信用社有关工作人员的授意下,按照信用社的意图,伪造虚假的贷款所需的各种材料、报表,甚至一些业务合同都是在营业部银行贷款相关经办人的指导下由张敬东的工作人员填写的。在认知张敬东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提下,和庄信用社还义无反顾的向其发放贷款,这属于恶意诈骗担保人。
# D! ]- d9 g! ~: `1 [/ {* Q+ Z三、和庄信用社提出民事诉讼事实本身就是在诈骗担保人。
* w* T# {# O# X' V, ]- N, g+ r0 N依据判决书有关事实,张敬东犯抽逃出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担保人本身就是犯罪的受害者。张敬东和和庄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本身就是虚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庄信用社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在张敬东假释逃离后,才向担保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这属于典型的诈骗担保人行为。, h' I+ F1 c! k! R5 e- E% t$ x
四、张敬东和和庄信用社存在金钱交易事实。
0 _+ \! b0 m# w! R/ o 为达到骗贷及诈骗担保人目的,张敬东和和庄信用社有关人员存有事实金钱交易,以致和庄信用社有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有关张敬东真实骗贷真相,在合同到期并在担保人一再催促之下,拒不向有关人员下发催款通知书,故意造成逾期不还的事实。在张敬东羁押期间,有意拖延、敷衍追责。在张敬东案审理终结,张敬东假释逃离后,才提出民事诉讼。双方配合默契,在金钱交易下存有恶意诈骗担保人的事实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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