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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春色满园 于 2011-4-25 14: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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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出台,对于举报行为,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没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P( L& c7 U8 ]% Y) d! r
据了解,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国税局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规定,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举报。# d+ z' | }! Y" s6 _1 R. A
具体奖励办法规定,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其中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对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0 f7 ?# w& V; G0 D, `; v1 x+ H# C
对于没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4 T9 h4 v! t# W, W, R/ N; y5 v
对举报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奖励标准为: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100份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1000份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3000份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6000份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r, D4 _: v: O/ y
以上所指的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以外,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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